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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舉報人舉報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生產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食品名稱標注誤導消費者,要求查處并獎勵。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某公司,其生產的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食品名稱中“大醬湯”、“辣豆腐湯”、“麻婆豆腐湯”標注字號比“料理用調味醬”字號大,且顏色不一致。某公司現有庫存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126箱、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9箱、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23箱。某公司生產上述產品食品名稱中大醬湯、辣豆腐湯、麻婆豆腐字號比料理用調味醬大,字體顏色不一致,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經主管局長審批同意,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食品庫存實施查封扣押。
經調查,某公司還存在生產的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配料表中未標注配料調味佐料、辣椒油,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配料表中未標注配料辣椒醬、醬油、I+G(5′-呈味核苷酸二鈉)、食用鹽的違法行為。
某公司生產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合計貨值金額為92544.54元,違法所得總額61634.52元。
【案件結果】
某公司生產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食品名稱中大醬湯、麻婆豆腐、辣豆腐湯料字號比料理用調味醬大,字體顏色不一致。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某公司生產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配料表中未標注配料辣椒醬、醬油、I+G(5′-呈味核苷酸二鈉)、食用鹽,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配料表中未標注配料調味佐料、辣椒油,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 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 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二)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規定。某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實施處罰。
依據《北京市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鑒于某公司正式生產涉案食品前將標簽送檢驗機構檢驗,檢驗機構出具標簽合格的檢驗報告,且無主觀故意,事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據《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八)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四)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的、(八)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規定,經合議人員合議,作出從輕的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126箱、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9箱、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23箱;2.沒收違法所得61634.52元人民幣;3.罰款462722.7元人民幣(貨值金額92544.54元五倍罰款)。合計罰沒款524357.22元人民幣。
【案件特點】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中“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表述針對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
某公司對其生產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等食品名稱中大醬湯等與料理用調味醬字號不一致,字體顏色不一致,其認為:“料理用調味醬””六個字標注的是很明顯的,字體大小足夠使任何一個視力正常的消費者在購買時注意到其購買的產品是調味醬而不是大醬湯,不會產生誤解。
執法部門召開以法制部門、相關業務部門、稽查部門人員及律師參加專題會議研究討論該問題,分歧也很大,一部分與會人員和律師所持觀點與生產企業一致,而且市場上類似問題很普遍。因此,判定“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而只能靠人的主觀判斷。
【案件啟示】
一是越是有爭議的問題越要站在對方的角度看待問題
本案中,舉報人舉報的是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等食品名稱標注誤導消費者,定性涉案產品是否屬于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情形是本案的中心。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表述是人主觀認識的范疇,沒有量化的標準,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執法人員應當站在某公司的角度考慮問題,多征求不同人員的意見,多向專家、律師請教,找出最有力的證據佐證某公司的違法行為。
二是食品標簽檢驗報告不是判定標簽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據。
本案中,某公司生產涉案食品前,將標簽送具有資質的專業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了標簽合格的檢驗報告。執法人員認為,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和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的檢驗報告中配料表項目出具合格的結論,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不符合,該兩種產品配料表中漏標幾種配料,其合規性存疑。該檢驗報告充分說明,判定標簽是否合法合規的依據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法律法規,而不是檢驗報告。
來源:原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